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英文译名:Zhejiang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缩写为:ZJSES。
第二条 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从事环境保护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
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三、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举荐优秀人才。
四、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评估、职称评审、科技奖励等。
五、建设环境智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六、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七、编辑出版发行环境保护领域学术、科普、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期刊图书资料、音像和多媒体制品。
八、推动国际民间环境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科技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第三方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对于非本会会员但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者,可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的环境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二)高级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参加本会工作并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
二、单位会员
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包括:
(一)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二)地市(县、区)环境学会,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三)关心环境环保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入会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其中单位会员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秘书处遵循省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统一编码,对单位会员颁发会员证;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及分支机构活动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可优先、优惠或无偿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会员单位可选派一位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可相应推荐一位符合条件的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会员权力,参与本会有关工作。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积极参与并宣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协助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四、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原则上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两年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或对本会的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由秘书处提出议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每年5月30日是本会会员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会;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理事会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组成原则:由适当比例的专家学者、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代表组成,能代表环境保护各专业领域,并体现新老交替的原则。
二、理事条件:应为本会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学风正派,热爱本会事业,有精力参加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三、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成立改选换届领导机构并提出换届方案,在秘书处组织下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地方环境科学学会、单位会员及有关部门采取选举或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名单经上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四、理事的变更,包括增补、更替、辞去、罢免等,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由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上述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至少有1位以上40周岁以下的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由上一届理事会酝酿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和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可视情况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审核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薪酬福利待遇;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1-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由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必要时可提前征求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可根据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会员在本会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与该分支机构职能相关的活动。
关于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学术带头人担任,由本会秘书长提名,经该分支机构委员会或筹委会选举,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分支机构的委员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热心本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由个人自愿申请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批准加入。分支机构委员应为本会会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为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X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不得以某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向省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工作。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十四条 支撑单位应对本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持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本会根据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具备条件后,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发展的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对社团的管理规定,建立和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资产属于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依
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一条 根据学会特点和党员分布情况,探索建立学会秘书处党支部和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2条线,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8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